- 課稅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 納稅義務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 營業稅一般稅率:目前為5%。
- 稅額計算: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支付之營業稅額。
- 申報繳納期間: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 罰則: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 課稅範圍: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業稅一般稅率:目前為20%。
- 稅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
- 申報繳納期間: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 罰則: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納稅義務人逾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 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 扣繳對象: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 扣繳率:請詳各類所得扣繳標準
- 申報繳納時間: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 罰則: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該應扣繳單位一千五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