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面:
- 目前台灣設立公司已無最低資本額之限制,也就是說1元就可以成立公司了,只是實務上還是依各公司產業特性及營運資金需求來決定公司設立的資本額。
- 公司法第 100 條,(有限)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
- 公司法第 131 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 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司設立後只要是公司營運所需且取得相關憑證,資金怎麼動用都可以。擔心的就是資本回流到股東身上,這樣就會觸犯到公司法第9條。
會計師驗資:
- 只要是公司組織設立,就須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其資本額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足敷設立成本,登記機關才會核淮登記。
- 行號則依據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辦理商業登記需檢附資本額證明文件,而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25萬元者,免附證明文件。而證明文件如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所以行號資本額超過25萬元需會計師驗資報告。
資本額大小:
- 除了一些特許行業(如營造業及旅行業等)有訂最低資本額外,其餘一般營業項目公司只需依據本身營運資金需求來制定資本額,最多在考慮未來可能有要跟銀行往來或是爭取標案而有所考量。
若你(妳)有資本額簽證的需求可參閱會計師簽證服務或撥打(02)25621265,有專人為你(妳)說明。